(2015)镇法执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振华、刘小侠与被执行人王大虎、李清爱为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华,刘小侠,王大虎,李清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法执字第309号申请执行人:王振华,男。申请执行人:刘小侠,女。被执行人:王大虎,男。被执行人,李清爱,女。申请执行人王振华、刘小侠与被执行人王大虎、李清爱为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2015)镇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王大虎、李清爱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清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镇平县府前街支行帐号6217994910027384298的存款11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山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华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