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马执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唐启华与黄光珍、项德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启华,黄光珍,项德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马执字第743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定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唐启华。被执行人黄光珍。被执行人项德富。唐启华与黄光珍、项德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马民初字第15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项德富的银行存款616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启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