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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7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原告马开淑与被告赵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开淑,赵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7510号原告:马开淑,女,汉族,1955年12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曾斌,重庆钧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静,女,汉族,1983年5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马开淑与被告赵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向原告马开淑确认的送达地址邮寄了开庭传票,传票上写明本案开庭时间(2015年8月5日15时30分)、开庭地点(本院五法庭)等内容,但原告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本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马开淑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昭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