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审刑执字第2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高存正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2234号罪犯高存正,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5日作出(2002)大刑初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高存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2月21日作出(2003)辽刑一复字第17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3年6月20日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05年2月26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辽刑一执字第14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9月6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辽刑执字第89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1年1月17日经本院以(2011)大审刑执字第14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3月13日经本院以(2013)大审刑执字第58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至2024年5月5日止。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于2015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高存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2013年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现累计兑现记功3次,兑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高存正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存正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存正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9月6日起至2023年8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丰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