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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民四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叶向阳与房九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向阳,房九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民四初字第273号原告:叶向阳,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为×××0637。委托代理人:王观涛,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房九斤,男,瑶族,住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为×××1311。委托代理人:丘海添,广东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新城五号区。负责人:梁炼。委托代理人:罗秋琼,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向阳诉被告房九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叶向阳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3212.72元(本院已准许原告缓交),由原告叶向阳负担。审判员  欧燕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健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