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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都执字第006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世太与湖北宜都华煜矿业集团猫子岩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太,湖北宜都华煜矿业集团猫子岩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执字第00614-2号申请执行人王世太。被执行人湖北宜都华煜矿业集团猫子岩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松木坪镇双井寺村。法定代表人罗绍金,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世太与被执行人湖北宜都华煜矿业集团猫子岩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宜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的(2015)都劳仲裁字第4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世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北宜都华煜矿业集团猫子岩煤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发现无足额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对本院的上述执行调查情况予以认可,且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宜都执字第006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线索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郑兰武审判员  周春明审判员  冉克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 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