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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0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李光甫、李和与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公安营销服务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0962号原告:李光甫。原告:李和。上列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秦宏珊,公安县藕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公安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油江路(侨联宾馆)2楼。代表人:何群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军,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甫、李和诉被告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公安营销服务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光甫、李和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甫、李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光甫、李和负担。审判员吕淑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魏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