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徐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14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男。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10月23日被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3月13日被镇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16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5)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30日上午,被告人徐某伙同范某某(在逃)经预谋后到西峡县城实施诈骗。二人到西峡县城区建设西路刘巷建筑公司集资大楼门口附近遇到被害人庞某某后,二人配合以收购旧币赚取差价的方式骗取庞30000元。二人逃离现场后将赃款瓜分挥霍。2015年3月16日,被告人徐某由镇平县拘留所被押解至西峡县看守所。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照片,书证,被害人庞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前科材料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徐某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30日上午,被告人徐某伙同范某某(在逃)经预谋后到西峡县城实施诈骗。二人到西峡县城区建设西路刘巷建筑公司集资楼大门口附近遇到被害人庞某某(1938年生)后,徐某与范某某配合以收购旧币赚取差价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庞某某人民币3万元。二人逃离现场后将赃款瓜分挥霍。该案经侦查人员采用技侦手段比对发现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同时经庞某某辨认确定徐某为实施诈骗的人员之一。2015年3月16日西峡县公安局将涉嫌诈骗的徐某由西峡县拘留所押解至西峡县看守所,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徐某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10月23日被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刑罚于2010年12月29日执行完毕。被告人徐某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3月13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做出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上述事实,有物证照片,书证,被害人庞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户籍证明、报案证明、到案证明、刑事判决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经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老年人财物人民币3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曾有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2018年3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建涛审 判 员 李 琳人民陪审员 符小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虹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