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邵家泰诉叶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1162号原告邵家泰。被告叶宁。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家泰诉被告叶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邵家泰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0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李 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夏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