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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五终字第1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杜贞华与苏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贞华,苏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五终字第14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贞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健。上诉人杜贞华因与被上诉人苏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5)李民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杜贞华又以同意按原审判决执行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杜贞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杜贞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昌民代理审判员  刘冬冬代理审判员  于水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