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五终字第1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杜贞华与苏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贞华,苏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五终字第14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贞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健。上诉人杜贞华因与被上诉人苏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5)李民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杜贞华又以同意按原审判决执行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杜贞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杜贞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昌民代理审判员 刘冬冬代理审判员 于水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