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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初字第2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窦斌与胡宗芳、荣长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斌,胡宗芳,荣长安,王亚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2739号原告窦斌。委托代理人李棽,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闯,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宗芳。被告荣长安。被告王亚栋。原告窦斌诉被告胡宗芳、荣长安、王亚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窦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37元,退回原告窦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 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燕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