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功民初字第2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天津金指码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金指码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2409号原告天津金指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中心路美晨大厦801。法定代表人张峰,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磊,天津奇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99号省建大厦A座。法定代表人陈正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金指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金指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金指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8元,减半收取42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钟丽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