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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商终字第00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与鞠建中、泰州恒兴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商终字第004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定淮门大街11号B座5层。法定代表人张敏翔,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鞠建中。委托代理人王鹏,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州恒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泰州市高港科技创业园。法定代表人鞠建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鹏,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鞠建中、泰州恒兴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泰中商初字第00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2015年8月10日,上诉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管波代理审判员  关倩代理审判员  林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费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