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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2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曾令修与黄洲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令修,黄洲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2297号原告曾令修,男,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告黄洲阳,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令修与被告黄洲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律规定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月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