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审刑执字第2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路强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2220号罪犯路强,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月16日作出(1997)湖中法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路强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罪犯路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6月15日作出(1998)浙法刑终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路强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1998年9月9日投入浙江省第六监狱服刑,2009年5月17日转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00年7月20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0)浙法刑执字第609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1月20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浙刑执字第8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2005年5月10日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杭刑执字第438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六年;2008年1月22日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杭刑执字第135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9月30日经本院以(2011)大审刑执字第207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现刑期至2019年5月19日止。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于2015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路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4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路强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路强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路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自2003年1月20日起至2018年5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丰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