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4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李旺与方永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旺,方永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延民初字第04316号原告李旺,男,1960年7月18日出生。被告方永富,男,1966年5月7日出生。原告李旺与被告方永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小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永富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旺诉称,原告于2014年8月受雇于被告在后吕庄干活,主要负责干瓦工活,双方约定原告日工资300元,完工后结账。原告共干了8天,但被告只支付了部分工资,还欠原告工资1450元一直没有支付。2015年5月23日,原告向被告索要工资时,双方发生口角后互相厮打,经旧县镇派出所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承诺2015年5月30日前将拖欠原告的工资全部结清,但被告到现在也未支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1450元。被告方永富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4年8月受雇于被告在后吕庄干活,主要负责干瓦工活,双方约定原告日工资300元,完工后结账。原告共干了8天,但被告只支付了部分工资,还欠原告工资1450元一直没有支付。2015年5月23日,原告向被告索要工资时,双方发生口角后互相厮打,后双方达成协议,其中协议内容第三条规定:“方永富承诺2015年5月30日前将所欠李旺的1450元工资全部结清,如不履行承诺双方均保留依法起诉的权利。”但被告到现在也未支付。2015年6月4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工资145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协议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清偿义务。被告雇佣原告为其提供劳务,拖欠原告工资未付,事实清楚,有协议书等证据为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永富给付原告李旺工资一千四百五十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方永富负担,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小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包明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