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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00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娟与被告史选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史选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0975号原告张某某,女,196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县。被告史选良,男,1962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史选良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张某某已交纳,撤诉后应退费150元,下余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勇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