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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东民初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余某与被告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东民初字第969号原告余某,女,1989年1月18日生,汉族。被告米某,男,1980年12月11日生,汉族。原告余某诉被告米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余某在判决不准离婚后,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形下,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余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本院退回原告余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传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邱明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