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民初字第1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苏州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俞梅蕾、陆美英、俞金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俞梅蕾,陆美英,俞金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民初字第1300号原告苏州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枫南路1998号。法定代表人刘友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贵学,上海观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丽,系公司员工。被告俞梅蕾。被告陆美英。被告俞金水。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俞梅蕾、陆美英、俞金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其自主地行使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龚春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