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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民初字第1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苏州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俞梅蕾、陆美英、俞金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俞梅蕾,陆美英,俞金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民初字第1300号原告苏州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枫南路1998号。法定代表人刘友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贵学,上海观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丽,系公司员工。被告俞梅蕾。被告陆美英。被告俞金水。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俞梅蕾、陆美英、俞金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其自主地行使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龚春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