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中民再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金昌亚飞公司诉国际娱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再审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民勤县华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昌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民勤县国际文化娱乐有限公司,高艳飞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中民再字第1号再审申请人民勤县华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民勤县南环路。法定代表人张鑫,经理。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金昌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河雅路*号。法定代表人朱超,总经理。原审被告民勤县国际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民勤县南环路。法定代表人高艳飞,总经理。原审被告高艳飞(曾用名高飞),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被申请人金昌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飞公司)诉原审被告民勤县国际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公司)、原审被告高艳飞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金中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民勤县华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远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2015)金中民申字第1号民事裁定,由本院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查明,2014年1月2日,亚飞公司与国际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亚飞公司向国际公司提供借款4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月2日至2014年2月1日。若国际公司未按期偿还借款,应向亚飞公司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该公司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费用,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九点五的利率标准计算。高艳飞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签订后,亚飞公司依约向国际公司拨付400万元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国际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现欠借款本金400万元。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11月24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民勤县国际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被告高艳飞连带偿还原告金昌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支付违约金1143800元和律师代理费96000元,合计5239800元,于2014年12月15日前付清。华远公司申请再审提出:1、2014年6月27日,华远公司与国际公司已达成收购协议,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国际公司原有债务均由高艳飞等国际公司股东及法人承担;2014年10月30日前,该公司已正式变更为华远公司,公司股东也已变更。2、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金中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程序违法,在华远公司未参加诉讼的情况下作出的民事调解书损害了其财产权。请求撤销本院(2014)金中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经再审查明,2014年7月3日,国际公司变更为华远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高艳飞变更为张建萍。2014年10月29日又变更为张鑫。原审审理中,国际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艳飞代表国际公司和其本人参加诉讼。本院执行中,将被执行人国际公司变更为华远公司,华远公司遂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企业法人变更的,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本案诉讼前,国际公司已变更为华远公司,其权利义务由华远公司承继。被申请人将变更前的企业法人作为被告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的条件,应裁定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金中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二、驳回被申请人金昌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479元,退还被申请人金昌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伟玲审判员 叶志卫审判员 裴振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晓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