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杨能进与河南亚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郑州玉安联合置业有限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559号原告杨能进,男,汉族,1993年10月05日生。原告代理人刘明兴,河南建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亚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长江中路128号。法定代表人王保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豪亮,郑州市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玉安联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海路197号1号楼5层508-509号。法定代表人高国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豪亮,郑州市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能进诉被告河南亚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郑州玉安联合置业有限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能进诉被告河南亚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郑州玉安联合置业有限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能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退回100元。审判员  井柏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文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