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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知民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陶良海、永康市东城北北礼品商行与永康市东城北北礼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良海,永康市东城北北礼品商行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知民初字第321号原告陶良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俊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文飞。被告永康市东城北北礼品商行。委托代理人胡帅(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成智慧(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陶良海与被告永康市东城北北礼品商行、童小青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陶良海于2015年8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陶良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良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良海负担。审 判 长  虞惠珍人民陪审员  钱 伟代理审判员  覃仕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徐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