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932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87年6月出生,初中文化,山丹县农民,现住山丹县。委托代理人马新胜,男,山丹县东乐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女,汉族,1987年2月出生,文化程度不详,山丹县农民。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陈某某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均无法通知被告陈某某到庭应诉。本院经查证后仍无法确定被告陈某某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陈某某现在准确的送达地址。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陈某某现住址不明,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王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勇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建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