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神农架执字第0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彭镭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神农架执字第00039-1号被执行人彭镭,居民,现在湖北省襄北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神农架刑初字第0001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彭镭以谭洪花名义购买的位于重庆市璧山县青杠街道白云大道200号6幢29-6室的商品房一套进行处置,所得价款返还被害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彭镭以谭洪花名义购买的位于重庆市璧山县青杠街道白云大道200号6幢29-6室的商品房一套(该房屋建筑面积83.17平方米,户型为二室二厅)。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涛审判员 高 光审判员 万宗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