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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5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杨洋与上海乐鲜多投资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洋,上海乐鲜多投资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503-1号原告:杨洋,女,汉族,1987年8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孙艳春,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乐鲜多投资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负责人:杨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迟涛,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鸿斌,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洋诉被告上海乐鲜多投资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解除劳动合同,原告杨洋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洋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寇学年审 判 员  肖 蓉人民陪审员  崔 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祝 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