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6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郭双印与吴秀英等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6278号原告郭双印,男,1957年12月7日出生。被告吴秀英,女。被告郭香银,女。被告郭双全,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双印与被告吴秀英、郭香银、郭双全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双印自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无正当理由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超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