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白民初字第2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马涛与徐波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涛,徐波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白民初字第2083号原告马涛,女,1974年1月25日出生,回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被告徐波,男,197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涛与被告徐波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马涛负担。审判员 付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雷海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