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南民初字第00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戴红菊与被告殷书太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红菊,殷书太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loz2015loz商南民初字第00544号原告戴红菊,女,汉族。被告殷书太,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戴红菊与被告殷书太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戴红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红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戴红菊承担。审判员 徐铭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