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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南民初字第00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戴红菊与被告殷书太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红菊,殷书太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loz2015loz商南民初字第00544号原告戴红菊,女,汉族。被告殷书太,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戴红菊与被告殷书太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戴红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红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戴红菊承担。审判员  徐铭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