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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城民一初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谷城民一初字第00146号原告李某。被告杨某。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杨博慧。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无共同语言,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闹,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原告自愿放弃;婚生女杨博慧跟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杨博慧大学毕业止;原、被告双方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诉讼费由原、被告均担。被告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自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杨博慧。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夫妻关系紧张。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又生育子女,婚姻基础稳固。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发生摩擦,但属夫妻间正常矛盾,不足以达到夫妻感情破裂之程度,只要今后双方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增进沟通,珍惜夫妻间感情,夫妻关系能和好如初。为促使双方和好生活,给小孩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杨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账号17×××38。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袁大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冯毓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