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3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韩某与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3158号原告:韩某,女,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徐圩乡褚湖村,身份证号码340321197401056223。被告:褚某,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自愿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德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常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