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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3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韩某与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3158号原告:韩某,女,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徐圩乡褚湖村,身份证号码340321197401056223。被告:褚某,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自愿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德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常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