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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姜民初字第01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钱荣与卫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荣,卫晓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民初字第01830号原告:钱荣。被告:卫晓燕。本院在审理原告钱荣与被告卫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依法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钱荣负担。审判员  钱忠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杰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