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执字第2011-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姚某某申请执行丁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某某,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2011-136号申请执行人姚某某,女,196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丁某某,男,196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姚某某申请执行丁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姚某某申请撤销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平民三终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及汝州市人民法院(2009)汝民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平民三终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及汝州市人民法院(2009)汝民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史志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武庆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