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04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张会彬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张会彬,杜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4010号申请执行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负责人吴思麒。被执行人张会彬。被执行人杜文华,女,汉族,1972年4月7日出生,职业不详,户籍地河北省高碑店市幸福北路*号。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诉张会彬、杜文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058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会彬、杜文华应偿还申请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截至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的利息二千九百九十元九角六分,罚息一万五千六百五十二元五角三分,以及自二〇一四年四月五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律师费七千六百四十六元五角,案件受理费负担五百零三元,诉讼保全费三千一百四十五元。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张会彬、杜文华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会彬、杜文华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决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058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慎诚审判员 赵建民审判员 罗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