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执字第3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孙林飞与钟小平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林飞,钟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3043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奉执字第3043号申请执行人孙林飞,男,1964年9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钟小平,男,1972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现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执行孙林飞诉钟小平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钟小平无财产可供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钟小平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孙林飞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奉民一(民)初第567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王飞宏审判员沈磊审判员杨阳二O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金杰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审判长 王飞宏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 杰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