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民一终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衡民一终字第3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杨某因与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饶阳县人民法院(2015)饶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冯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杨某与冯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长女杨甲1980年11月1日出生,次女杨乙1987年6月25日出生。原审法院认为:杨某要求与冯某离婚,但未提交任何相关证据,不能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当事人结婚时间较长,并生有两个女儿,夫妻感情基础较好。虽然在共同生活中发生吵闹,双方应互相多交流,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两人是可以和好的。杨某提供离婚的证据不充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杨某提出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杨某与冯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杨某负担。杨某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双方因感情不和,已经分居6年之久。为了孩子,杨某忍辱负重才没有提出离婚,然而双方的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2008年元顺黑火药厂一建立,杨某为了躲避冯某,就吃住在厂,分居已达6年,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离婚条件。双方当事人毫无信任可言,冯某在一审开庭时就直接指责杨某有第三者。冯某对杨某的事业除了阻挠,根本没有任何支持。因此望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判决双方离婚。冯某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本院确定了无争议的事实和争议焦点。无争议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争议焦点:双方当事人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应否准予离婚。围绕争议焦点,杨某复述了上诉状内容。冯某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经二审审理,除当庭确认的无争议事实外,本院另查明:杨某称:冯某因脑积水现正住院,属于昏迷状态。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年××月××日登记结婚,至今已近37年,并生育了两个女儿,杨某应珍惜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努力建立起来的家庭。双方当事人因一些日常生活中的琐事发生矛盾是每个夫妻都会遇到的,并不是不可调和的,希望杨某积极主动地与冯某协调关系,处理好家庭生活。杨某称双方当事人已分居6年,双方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但其未举证证明双方当事人已分居6年的事实,故其称双方当事人的情形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判决不准双方当事人离婚是正确的。况且冯某现因病正在治疗过程中,杨某更应多一些耐心,照顾好冯某的日常生活,故杨某要求离婚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得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杨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许晓芬审判员吕国仲审判员刘万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孙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