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行初字第0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网吧与被告榆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网吧,榆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任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榆行初字第00007-1号原告某某网吧。被告榆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任某,女,汉族,农民,系受害人白某某之妻。第三人刘某某,女,汉族,农民,系受害人白某某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网吧诉被告榆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某某网吧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需以另一案件处理结果为依据,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榆行初字第0000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后因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恢复诉讼申请,且本案中止诉讼原因已消除,故本案依法恢复诉讼。现原告以本案所涉及工伤赔偿问题,已与第三人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网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某某网吧负担。审 判 长 钟改琴审 判 员 燕玉梅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