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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闽民申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建瓯市妇幼保健院、黄浩宇与建瓯市妇幼保健院、黄浩宇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建瓯市妇幼保健院,黄浩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申字第10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建瓯市妇幼保健院,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解放路***号。法定代表人:黄雅金,院长。委托代理人:章健华,男,建瓯市妇幼保健院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雷木姬,女,建瓯市妇幼保健院主治医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浩宇,男,201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法定代理人:黄旺斌(系被申请人黄浩宇父亲),男,198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企业员工,住福建省建瓯市。法定代理人:翁梅兰(系被申请人黄浩宇母亲),女,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福建省建瓯市。委托代理人:张祥雄,男,建瓯市南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建瓯市妇幼保健院因与被申请人黄浩宇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民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建瓯市妇幼保健院申请再审称:1、有新的证据证明一、二审判决所依据的鉴定结论错误,足以推翻原判决。福建正方圆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闽正方圆司鉴所(2015)临鉴字第7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申请人建瓯市妇幼保健院对被申请人的损伤承担次要责任,参与度考虑为22%。2、一、二审判决所依据的鉴定结论医疗损害责任认定为“分娩性”臂丛神经损伤缺乏证据证明。3、南平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书的鉴定结论证明一、二审判决所依据的鉴定结论医疗损害责任是错误的。4、一、二审判决所依据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依法应请资质高的鉴定机构核实重新鉴定。被申请人黄浩宇提交意见称:1、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可以作为本案裁判的依据,建瓯市妇幼保健院要求重新鉴定不符合法律规定。选定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鉴定和医疗损害鉴定是黄浩宇和建瓯市妇幼保健院协商一致的意见,建瓯市妇幼保健院没有证据证明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也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可以重新鉴定的情形,因此应不予支持建瓯市妇幼保健院要求重新鉴定的主张,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可以作为本案的裁判依据。福建正方圆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系建瓯市妇幼保健院单方委托作出的,既不是双方协商选定,黄浩宇也没有到鉴定现场,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本案的裁判依据。2、黄浩宇提交的证据证明力大于建瓯市妇幼保健院所提交的证据。黄浩宇作为患者,已经尽到自己的举证责任,建瓯市妇幼保健院作为院方应对不是产伤提供证据,根据民事案件证据高度盖然性原则,黄浩宇的伤情原因应为产伤。综上,原审判决适用法律完全正确,请求法庭驳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经查,一审法院委托的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系双方当事人依法选定,程序合法;该鉴定中心及其鉴定人员均有鉴定诉争事项的资质,且鉴定材料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就鉴定事项召开医疗听证会。南方司鉴中心(2014)临鉴字第154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后,鉴定人员亦出庭接受双方当事人咨询,建瓯市妇幼保健院对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原审据此对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予以采信,并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并无不当。在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情形下,二审对建瓯市妇幼保健院在一审判决后自行委托的鉴定不予采纳,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建瓯市妇幼保健院以自行委托的鉴定结论作为新证据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综上,建瓯市妇幼保健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建瓯市妇幼保健院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浩洪代理审判员  杨 铖代理审判员  李 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温慧素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