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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同方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隋文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同方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隋文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027号原告威海同方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4569319-8),地址威海市环翠区海滨北路106号。法定代表人姜承国,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晓静,威海同方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选辉,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隋文虎。委托代理人罗亚楠,威海高新永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同方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隋文虎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威海同方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同方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威海同方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迎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苘俏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