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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中财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狄村分社与陈鹏、岳文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狄村分社,陈鹏,岳文正,董毅,郝颖卿,山西大拇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中财保字第283号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狄村分社,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建设南路186号。负责人要学文,主任。被告陈鹏,男,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告岳文正,男,196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董毅,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告郝颖卿,女,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告山西大拇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南坊街78号。法定代表人陈鹏,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狄村分社诉被告陈鹏、���文正、董毅、郝颖卿、山西大拇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陈鹏、岳文正、董毅、郝颖卿、山西大拇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159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狄村分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鹏、岳文正、董毅、郝颖卿、山西大拇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合计五十万一千五百九十八元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瑞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