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1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伯明与李慧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伯明,李慧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1276号原告陈伯明。委托代理人傅宝祥,浙江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慧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伯明诉被告李慧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陈伯明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慧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伯明撤回对李慧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26元,减半收取1763元,由陈伯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陆丽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