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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1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伯明与李慧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伯明,李慧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1276号原告陈伯明。委托代理人傅宝祥,浙江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慧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伯明诉被告李慧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陈伯明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慧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伯明撤回对李慧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26元,减半收取1763元,由陈伯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陆丽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