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执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代国友申请执行李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国友,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396号申请执行人:代国友,男,194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执行人:李波,男,198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初字第19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宏伟审判员 何希贵审判员 徐 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照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