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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执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代国友申请执行李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国友,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396号申请执行人:代国友,男,194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执行人:李波,男,198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初字第19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宏伟审判员  何希贵审判员  徐 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照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