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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6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韩玲与宜都市东孚机械有限公司债务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玲,宜都市东孚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614-1号原告韩玲,女,197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宜都市东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枝城镇梁家畈村一组。法定代表人刘政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玲诉被告宜都市东孚机械有限公司债务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玲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宜都市东孚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湖北翔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原告韩玲的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韩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宜都市东孚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红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