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经开民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庄应华与孙廷华、何炜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应华,孙廷华,何炜锋,武汉市傅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经开民初字第537号原告庄应华,男。委托代理人杨朝彬,临沂经济开发佳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廷华,男。被告何炜锋(曾用名何伟峰),男。被告武汉市傅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路金科财税大厦四楼。法定代表人杨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应华与被告孙廷华、何炜锋、武汉市傅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应华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应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0元,减半后收取16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