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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民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民初字第409号原告:张某,务工。委托代理人:张洪武。被告:朱某,务工。本案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8月18日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300元,均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何 畏审 判 员  洪钰玲人民陪审员  陈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莉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