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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商初字第01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应高超与夏聪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高超,夏聪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01792号原告:应高超。被告:夏聪聪。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原告应高超与被告夏聪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定于2015年8月18日上午15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应高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63元,公告费200元,合计3363元,由原告应高超负担。审 判 长  朱建明人民陪审员  胡春来人民陪审员  周晓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夏梦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