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商初字第01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应高超与夏聪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高超,夏聪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01792号原告:应高超。被告:夏聪聪。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原告应高超与被告夏聪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定于2015年8月18日上午15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应高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63元,公告费200元,合计3363元,由原告应高超负担。审 判 长 朱建明人民陪审员 胡春来人民陪审员 周晓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夏梦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