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1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南充市五星广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胡欢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充市五星广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胡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15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充市五星广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宏凌盛华堂大厦诺玛特广场**楼。法定代表人孙玉兴,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欢委托代理人强春艳,四川锐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充市五星广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五星投资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5)顺庆民初字第2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五星投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雷与被上诉人胡欢的委托代理人强春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胡欢于2013年5月开始在五星投资公司开发的南充市五星花园地下商业街项目中务工,工作岗位为瓦工。施工过程中五星投资公司未向胡欢支付完工资。胡欢等55人所在的班组长多次找到五星投资公司要求支付其民工工资,五星投资公司未能完全支付。胡欢等人遂向南充市顺庆区劳动局反映情况。五星投资公司在与案涉四个班组的组长核对工资欠款数额后,在2015年3月14日向55人所在施工班组长出具工资欠款确认单四张,内容分别是:一、“因五星广场商业街木工工程应付李钢(身份证号)班组民工工资人民币叁佰壹拾叁万伍仟柒佰贰拾元整(小写3,135,720.00元),已付壹佰柒拾壹万元整(1,710,000.00元),欠李钢班组民工工资人民币壹佰肆拾贰万伍仟柒佰贰拾元整(小写1,425,720.00元)未付。欠款单位南充市五星广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盖章)授权代表方正二0一五年三月十四日”;二、“因五星广场商业街油工工程应付董球明(身份证号)班组民工工资人民币壹佰肆拾叁万叁仟肆佰元整(小写1,433,400.00元),已付捌拾捌万元整(880,000.00元),欠董球明班组民工工资人民币伍拾伍万叁仟肆佰元整(小写553,400.00元)未付。欠款单位南充市五星广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盖章)授权代表方正二0一五年三月十四日”;三、“因五星广场商业街电工工程应付胡海涛(身份证号)班组民工工资人民币叁拾柒万捌仟玖佰元整(小写378,900.00元),已付陆万元整(60,000.00元),欠胡海涛班组民工工资人民币叁拾壹万捌仟玖佰元整(小写318,900.00元)未付。欠款单位南充市五星广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盖章)授权代表方正二0一五年三月十四日”;四、“因五星广场商业街瓦工工程应付李又明(身份证号)班组民工工资人民币贰佰伍拾陆万伍仟肆佰元整(小写2,565,400.00元),已付壹佰柒拾捌万元整(1,780,000.00元),欠李又明班组民工工资人民币柒拾捌万伍仟肆佰元整(小写785,400.00元)未付。欠款单位南充市五星广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盖章)授权代表方正二0一五年三月十四日”。之后,55名农民工与所在班组的班组长核对出勤情况,结合工资标准核算后,对55名农民工应领的工资、已领的工资分别进行了确认。后该55名农民工分别以个人名义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李又明系瓦工班组长,李秋柏、李钢系木工班组长,董球明系油工班组长,胡海涛系电工班组长。胡欢与其所在瓦工班组确认其2013年已领取工资59,480元,还有34,000元工资未领取。原审认为,虽然五星投资公司在庭审中对胡欢提交欠款确认单以及统计表不予认可,但原审法院受理的55件案件中,有27件案件已开庭审理,在已开庭审理的27件案件中,五星投资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已认可,该公司不能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推翻自己的言论,故对胡欢提交的欠款确认单以及统计表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胡欢等55人各自所在班组长在与五星投资公司核对务工人员出勤情况、已支付工资情况后,五星投资公司在2015年3月14日向胡欢等55人所在务工班班组长出具了欠款确认单四份,表明胡欢与五星投资公司之间的用工关系和五星投资公司欠付胡欢工资的事实存在。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五星投资公司出具的其已支付工资的所有凭据要求与胡欢核对,并组织胡欢根据其所在班组出勤统计单、工资发放标准、已支付工资情况、已领取完工资人员情况等对五星投资公司全部应支付工资、已支付工资部分的发放情况、欠付工资的构成情况进行全面的核对,结论是已领完工资人员的工资总数额、已领取部分人员的工资总数额、未领取完工资人员的欠款总额与五星投资公司出具的欠款确认单上所列明的数据准确无误,五星投资公司应承担支付工资的义务。五星投资公司对相关数据的准确性持有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胡欢要求五星投资公司支付其工资34,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五星投资公司应在胡欢完成工作并确认其工资总额后立即支付工资,其未按时支付工资构成违约,应从其确认工资欠款数额时起承担相应的利息,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判决如下:五星投资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胡欢工资34,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3月14日起至全部付清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案件受理费10元,由五星投资公司负担。五星投资公司上诉称:一、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应当先行劳动仲裁,本案未经劳动仲裁人民法院直接受理错误。二、被上诉人班组向法院提交的《欠款确认单》都是以班组名义领取工资,没有其他民工的授权,班组长提交的《做工统计单》也没有民工的签字或者盖章,应当不予认可。三、2015年3月14日上诉人出具的《欠款确认单》不真实,是被上诉人等民工利用信访等方式胁迫上诉人出具,与上诉人实际支付的欠款金额不符,请求二审法院撤销《欠款确认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撤销《欠款确认单》。被上诉人胡欢未提供书面答辩状。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之规定,本案中,五星投资公司向胡欢所在的班组出具了《欠款确认单》,班组长在与五星投资公司核对务工人员出勤情况、已支付工资情况后,确定了五星投资公司欠付胡欢工资34,000元。胡欢诉讼主张的是五星投资公司立即支付拖欠工资34,000元及其利息,并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人民法院作为普通民事纠纷受理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胡欢等民工在五星投资公司开发的南充市五星花园地下商业街项目中务工,其出勤情况是由班组长统一登记,工资也是由班组长从管理人员处统一领取后根据其出勤情况发放给民工,胡欢对此均予以认可。一审根据五星投资公司出具的其已支付工资的所有凭据,并组织胡欢根据其所在班组出勤统计单、工资发放标准、已支付工资情况等进行核对,确认了胡欢还应当领取的工资总数额,本院对五星投资公司拖欠胡欢劳动报酬的具体金额予以确认。2015年3月14日五星投资公司时任总经理方正向各班组长出具的《欠款确认单》,加盖了五星投资公司的印章,方正并代表公司签字确认,一审对五星投资公司全部应支付工资、已支付工资的发放情况、欠付工资的构成情况均进行了全面核对,应当认定五星投资公司出具的《欠款确认单》真实准确,五星投资公司应承担支付民工工资的义务。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10元,由南充市五星广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智慧审 判 员 雷发军代理审判员 刘 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叶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