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俊与李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李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139号原告刘俊。委托代理人徐祖群,湖北汉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立案,参与承认、放弃、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调解,代签法律文书。被告李志军。原告刘俊诉被告李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俊不能提供被告李志军的准确送达地址,且起诉状列写被告李志军的信息也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青审 判 员 计 妍代理审判员 杜 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姝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