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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特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戴忠坚申请宣告孟生洋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戴忠坚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特字第8号申请人戴忠坚,女,1968年8月1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戴忠坚申请宣告孟生洋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中,申请人戴忠坚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戴忠坚撤回申请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戴忠坚撤回申请。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潘玉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书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