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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一初字第1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帅诉被告陈勇劳务合同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帅,陈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一初字第1412号原告:张帅。被告:陈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帅诉被告陈勇劳务合同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朴银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