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刑初字第1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林爱英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爱英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刑初字第112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爱英。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元。现因本案于2014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4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张秀英,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1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爱英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于同年8月6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20日、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凯、代理检察员王海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爱英及辩护人张秀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至2014年11月20日间,被告人林爱英伙同他人在其位于瑞安市上望街道薛后村上兴西路XXX号的家中摆设二台“百变双扣”游戏机、二台麻将游戏机、二台“斗地主”游戏机、一台“炸金花”游戏机、一台“火蝴蝶”游戏机供他人进行赌博。被告人林爱英负责日常管理及将人民币按照一定比例与游戏分进行兑换。期间,该窝点非法获利4万余元,被告人林爱英分得2万元。2014年11月20日,该窝点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林爱英被当场抓获,上述游戏机被扣押。经鉴定,二台“百变双扣”游戏机,机上有计分功能,游戏中根据所抓的牌及所出的牌出现倍率,可以小博大,属赌博机;二台麻将游戏机,属“港式十三张”玩法,机上有计分功能,游戏中根据所抓的牌及所出的牌出现倍率,可以小博大,属赌博机;一台“斗地主”游戏机,机上有计分功能,游戏中根据所抓的牌及所出的牌出现倍率,可以小博大,属赌博机;一台“火蝴蝶”游戏机,具有投币退币功能,可以小博大,具有赌博功能,属赌博机。一台“斗地主”机子无法正常使用,根据主板内容属赌博机“斗地主”,一台“炸金花”游戏机,因机子无法正常使用,无法认定,但主板内容属赌博机“炸金花”,上述两台游戏机不具有赌博功能。2014年12月19日,被告人林爱英退出非法所得2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林爱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温某、徐某、郑某、卢某的证言,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及照片,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江省预收(暂扣)款票据,现金存款凭条,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爱英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设置赌博机组织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爱英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退赃,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相关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爱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林爱英退出的违法所得20000元(扣押于瑞安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于瑞安市公安局的“百变双扣”游戏机二台、麻将游戏机二台、“斗地主”游戏机一台、“火蝴蝶”游戏机一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丽平人民 陪 审员 唐敬英人民 陪 审员 叶玲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缪 苗 更多数据: